(2013)金执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2013)金执字第00494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满红,马选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94号申请执行人徐满红,女,生于1972年8月25日,汉族,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大庆路18号2号楼。被执行人马选谋,男,生于1963年4月4日,汉族,宝鸡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金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选谋银行存5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宗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