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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金观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观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14-2号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红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立峰,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观强,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观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其申请免交诉讼费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19元,减半应收取的29659.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汪旭东代理审判员  胡泽萍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