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史君玉诉蔡振社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君玉,蔡振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77号原告史君玉,女,汉族,阳城县东冶镇东冶村人,农民。被告蔡振社,男,汉族,阳城县白桑乡刘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君玉与被告蔡振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君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君玉负担。审判员 范雷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