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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史君玉诉蔡振社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君玉,蔡振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77号原告史君玉,女,汉族,阳城县东冶镇东冶村人,农民。被告蔡振社,男,汉族,阳城县白桑乡刘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君玉与被告蔡振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君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君玉负担。审判员  范雷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