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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民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付邦庆诉被告张海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邦庆,张海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1099号原告:付邦庆,男,1969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海群,男,4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邦庆与被告张海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邦庆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付邦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