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付邦庆诉被告张海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邦庆,张海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1099号原告:付邦庆,男,1969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海群,男,4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邦庆与被告张海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邦庆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付邦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