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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胡某某、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22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5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0)户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胡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010.5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胡某某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450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其余之款予以放弃,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