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沂南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本波与姜全良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本波,姜全良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710号申请人:刘本波,男,43岁,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姜全良,男,1983年4月2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Q0XX**大型汽车一辆(保全金额:3.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Q0XX**大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道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