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太平与刘子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刘太平,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欣伟,衡水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子义,农民。委托代理人高胜国,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梁文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王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