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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太平与刘子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刘太平,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欣伟,衡水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子义,农民。委托代理人高胜国,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梁文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王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