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673号原告彭某甲,女,汉族。被告彭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甲负担。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巧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