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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柴晓玉、王淑君与王保玉、韩廷珍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晓玉,王淑君,王保玉,韩廷珍,王志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柴晓玉,农民,(系死者王志富妻子)。原告王淑君,农民,(系死者王志富儿)。原告王淑君的法定代理人柴晓玉,系原告王淑君母亲。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桂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玉,农民。(系死者王志富父亲)被告韩廷珍,农民。(系死者王志富母亲)被告王志民,农民。(系死者王志富哥哥)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晓玉、王淑君与被告王保玉、韩廷珍、王志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晓玉、王淑君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晓玉、王淑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运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