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程永好与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程永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0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永好。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负责人:蒋肖炜。委托代理人:卢楠。委托代理人:陈良。再审申请人程永好因与吴晓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程永好于2013年11月13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程永好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永好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卫国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