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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凌树文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树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21号原告:凌树文,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坚,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谢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华凭、万建平,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凌树文诉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不服通知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树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凌树文负担。审 判 长  周健彬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潘越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