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马雪丽与郑小军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雪丽,郑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44-1号申请执行人马雪丽,女,汉族,生于1960年12月15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号,身份证号码:6103211954********。委托代理人马友朋,宝鸡市渭滨区姜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郑小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7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号院宝鸡卷烟厂院内***号,身份证号码:6103031972********。本院受理的马雪丽申请执行郑小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仲金交调字(2012)14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马雪丽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宝仲金交调字(2012)14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凤成审判员 宋少义审判员 赵二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卫广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