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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溪观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熊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熊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溪观民初字第270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熊某甲,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古顺勇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均系再婚,1993年在云南昭通打工期间相识相恋,1994年在宜宾市南溪区(原南溪县)大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9月6日生育长女熊某乙,1997年1月5日生育次子熊某丙。婚后几年感情尚好,后来被告酷爱赌博,经常因赌博发生争吵,有时还要殴打我,2012年我们在云南打工,年底被告一人回家过年,此后我和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综上,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熊某乙、熊某丙随被告生活,我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两个孩子独立生活止;3、共同财产(位于南溪区大观镇)赠与归两个孩子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熊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在云南昭通打工期间相识相恋,于1994年在宜宾市南溪区(原南溪县)大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9月6日生育长女熊某乙,1997年1月5日生育次子熊某丙。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后因被告经常打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10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以后不打牌赌博,且外出打工挣钱用于家庭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证人证言,保证书,以及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系人民法院是否作出准予离婚的衡量标准。本案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由于被告经常打牌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但被告现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真心悔改,故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多交流沟通,完全有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熊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古顺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