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江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江某。被告:黄某。原告江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