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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黄智文与黄佳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智文,黄佳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黄智文,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佳财,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智文与被告黄佳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智文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智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黄智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子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朱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