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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徐大江��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广东白燕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60号原告徐大江,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以南车陂路以西地段。负责人陈奕智。被告广东白燕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马冈蟹口西路白燕街28号。法定代表人刘益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大江诉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广东白燕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大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大江负担。审判员 郭 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粉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