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明华与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523号原告赵明华。委托代理人公进庆,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茶局路129号。法定代表人张亚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萍,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燕海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坤,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华诉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华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华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