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佳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薛世军、薛小艳与高雄飞 、高兵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薛世军;薛小艳;高雄飞;高兵兵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佳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薛世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薛小艳,女,汉族。被执行人高雄飞,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兵兵,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薛世军、薛小艳与高雄飞、高兵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雄飞、高兵兵返还申请执行人薛世军、薛小艳陪嫁物折款人民币3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高雄飞、高兵兵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高雄飞、高兵兵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发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