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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孟村回族自治县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孟村回族自治县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于某某,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本院受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将该案移交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庆云县,原告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关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景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