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安航海事船舶技术服务中心与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安航海事船舶技术服务中心,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707号原告:宁波北仑安航海事船舶技术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徐维恭。委托代理人:张凯兵。被告: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UKhinMaungMin。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安航海事船舶技术服务中心与被告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船舶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北仑安航海事船舶技术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安航海事船舶技术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安航海事船舶技术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陈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