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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梁杏琴与蒋海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787号原告梁杏琴与被告蒋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甬奉溪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杏琴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蒋海玉名下位于奉化市溪口镇经堂路58号的房屋及其丈夫毛志勇名下位于奉化市溪口镇桃源路1幢3楼的房屋均已被我院另案查封,但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蒋海玉因涉嫌刑事案件已被逮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杏琴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蒋海玉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梁杏琴案款53075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904元,执行费7756.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27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童旭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