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11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孙有正居间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1254号申请执行人孙有正,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佳福家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翠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有正与被执行人青岛佳福家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3)青民终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终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国伟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鑫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