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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陈金文与麦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文,麦文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338号原告:陈金文,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麦文安,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文诉被告麦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丘雪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