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陈金文与麦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文,麦文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338号原告:陈金文,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麦文安,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文诉被告麦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丘雪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