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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明智与王玉祥宅基地使用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智,王玉祥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416号原告王明智,男,193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故市镇巴邑村余冯组,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祥,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祥,男,194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故市镇巴邑村余冯组,农民。原告王明智与被告王玉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智、委托代理人张立祥与被告王玉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明智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东西邻居,被告位于其西邻。1993年4月,渭南市人民政府给其颁发的渭集建(93)字第24010404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其宅基地南北长27.95米、东西宽9.7米,总面积为271.11平方米。但在2013年5月被告建房时,其发现被告占用了双方的24界墙(即占用其家东西宽0.12米的宅基地),致使其家现有的宅基地东西宽只有9.58米。为此其找被告要求退出占用的宅基地,但被告不听劝阻,反称占用的0.24米宽为其私墙。向其拒不返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被告立即停止侵占并退还所占原告家宅基地(长27.95米,宽0.12米);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予以承担。被告在答辩期内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原被告系邻居,2006年因界墙纠纷原告王明智将被告诉至法院,期间被告就原渭南市政府为原告颁发的渭集建(93)字第24010404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确认该土地证违法。临渭区法院以(2006)临民初字第715号裁定书驳回原告王明智的起诉。原告不服于2007年将渭南市政府、第三人王玉祥再次诉至法院,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渭中法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明智的诉讼请求。另2013年4月,经村上调解,被告与原告王明智之子王四虎达成共识,被告前面平房砖墙外线为双方界线。原告现起诉是无理取闹,严重扰乱了被告的生产生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王明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渭集建(93)字第24010404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渭南市国土资源局临渭分局渭临国土资函(2010)03号关于完善王明智土地登记程序情况的函。测量图一份。以上三份证据证明原告的宅基权属被告侵犯了原告权益4、照片13张,证明被告门口污水横流。三被告在举证期内均未提供证据。庭审中经质证,被告赵进年对原告赵永昌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其在家养牛与孩子病无关;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在家养牛与土地使用证无关;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是下雨流的水,还有门口水龙头经常会有小孩扭开流水。本院在庭审中听取了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并结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程度上审核上述证据材料。鉴于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2、3、4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这些证据的证明效力依法予以认定。对所要证明的内容,将结合案情加以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赵进年将老房子的十几头牛迁到现在原告赵永昌北邻的被告赵明山的空闲宅基地上。自2012年年初,被告赵进年与被告赵培凯在租用被告赵明山的空闲庄基上办起了规模化养牛场,平时养牛主要是为了贩牛,院中经常会有一二十头,牛粪尿将原告赵永昌房屋界墙浸透达半人高,蝇虫滋生,严重污染环境,周围群众意见很大,原告赵永昌多次找村委会、镇政府及环保部门要求处理(环保部门意见)。本院认为,相邻关系双方应本着方便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生产生活、有利团结、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精神和睦相处。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水污染物。本案中被告赵进年、赵培凯作为该空闲宅基地的用益物权人,在与原告赵永昌相邻的被告赵明山空闲宅基地上规模化养牛进行贩卖,严重影响了原告赵永昌的正常生活。结合本案实际,被告赵进年、赵培凯应将养牛场搬出,另择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的地方进行饲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进年、赵培凯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养牛场搬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进年、赵培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邓卫民审判员  孙兴盛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