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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民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春洁与卜付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洁,卜付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兰民初字第01518号原告刘春洁,男,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被告卜付合,男,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聂永锋,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春洁与被告卜付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春洁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春洁承担。审判员  路宏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庆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