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5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骆金勇诉廖丽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金勇,廖丽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812号原告:骆金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委托代理人:陈和平,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丽华,女,汉族,生于1964年5月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原告骆金勇诉被告廖丽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金勇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885元,由原告骆金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家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