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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城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吉鹏与王涛、王立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鹏,王涛,王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城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陈吉鹏。被告:王涛。被告:王立云。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告王涛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