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娄星执字第82、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彭美花与贺雄飞、谢维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彭美花,贺雄飞,谢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娄星执字第82、175号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21号法定代表人肖正滔,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彭美花。被执行人贺雄飞。被执行人谢维平。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彭美花与贺雄飞、谢维平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年10月28日作出(2012)娄星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507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贺雄飞、谢维平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7月13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雄飞、谢维平在向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时,自愿以谢维平名下、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的房屋(权证号码为娄底字第0005XX**)作为抵押,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拍卖此房屋时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委托娄底东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娄星区湘阳街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家属楼1幢07号车库以及222、232复式住房进行了评估,该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娄东升评字(2013)第2013-26号估价报告,上述房屋评估价值为52031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属被执行人贺雄飞、谢维平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谢维平名下的、位于娄星区湘阳街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家属楼1幢07号车库以及222、232复式住房(产权证号:0005XX**)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玲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王宇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