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舟事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龚巧儿与严佳静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巧儿,严佳静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舟事初字第30号原告:龚巧儿,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岱山县。被告:严佳静,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岱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巧儿与被告严佳静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巧儿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本案应按原告龚巧儿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巧儿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方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