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TheVisualWays与张恩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TheVisualWays,张恩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43号原告:TheVisualWays。法定代表人:亚玛·欧玛。委托代理人:孙红丽。被告:张恩丰。委托代理人:蔡安国。原告TheVisualWays诉被告张恩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张恩丰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TheVisualWays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120589元,退回原告TheVisualWays。如不服本裁定,原告TheVisualWays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张恩丰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坚儿代理审判员 刘晓丽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