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利民一初字第02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717号原告:高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彬,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敏杰审 判 员  刘 丽代理审判员  马苗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