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02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717号原告:高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彬,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敏杰审 判 员 刘 丽代理审判员 马苗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