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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晓娟与被执行人赵祥芹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娟,赵祥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蛟民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娟,1959年6月27日出生,住吉林市。被申请执行人赵祥芹,1960年6月11日出生,现不知去向。申请执行人陈晓娟与被执行人赵祥芹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的(2013)蛟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赵祥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晓娟人民币30,0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赵祥芹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晓娟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祥芹给付欠款人民币3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00元、公告费120.00元、申请执行费354.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祥芹现不知去向,经公告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后,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赵祥芹系蛟河市新站镇粮库退休职工,有退休工资收入。但其在吉林省蛟河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2013)蛟民执字第81号执行案件冻结,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晓娟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晓娟释明后,陈晓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时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祥芹现不知去向,且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晓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本案具备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蛟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孙 杨审判员  郭春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