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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任某、胡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胡某,马某,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奉刑初字第11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于浙江省奉化市,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一千二百元;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2月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转监视居住。被告人胡某,于浙江省奉化市,厨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12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于浙江省奉化市,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12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于浙江省奉化市,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12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转取保候审。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胡某、马某、王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胡某、马某、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初起,被告人任某以支付场地费的形式,在本市松岙镇街一村中街3号被告人王某经营的小店内,以提供场地、赌具的形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纠集被告人胡某、马某帮忙抽取头钿、送水等事宜,直至6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被告人任某共抽头获利人民币3万元。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胡某、马某、王某被传唤,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任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的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胡某、马某、王某在本案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许勇、李国平、汪万国、裘尧平、何金峰、王方久、陈亨益、孙小刚、蒋彭飞、邵学彬、胡彩金、李飞君、任光军等的证言、预收(暂扣)款票据、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及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马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胡某、马某、王某合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以提供赌博场地、工具的形式供不特定的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特征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的公诉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任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某、马某、王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马某、王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对被告人任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胡某、马某、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三、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四、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庄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挺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