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陆生荣与潘阿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陆生荣,潘阿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民申字第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陆生荣。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潘阿康。申请再审人陆生荣与被申请人潘阿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的(2012)湖吴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人陆生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陆生荣于2013年11月13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陆生荣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陆生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孔剑萍代理审判员 孙利琴人民陪审员 杨军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嘉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