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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信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信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浩博光电有限公司,赵辉,龙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91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肇铭,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浩博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被执行人赵辉,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龙洋,男,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浩博光电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873878元及违约金(以本金87387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从2012年10月26日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和其他相关费用;被执行人赵辉、龙洋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浩博光电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浩博光电有限公司、赵辉、龙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154392.84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卫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嘉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