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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二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二初字第00376号原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汤如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烈斌,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王家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3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91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69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