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复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杨高木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当事人
杨高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复字第349号被告人杨高木,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2012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芒市看守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高木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德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高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复核了本案。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2年11月13日9时30分,被告人杨高木驾驶车牌号为“桂A872**”的货车行至瑞丽市弄岛公路弄恩村岔路口红绿灯处时被截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驾驶的货车底部两个储气筒内查获用白色塑料管包装的毒品海洛因7654克。上述事实属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物证照片、指认照片、称量照片、称量(提取)记录、物证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电话通讯勘查笔录、住宿证明、证人余XX的证言在卷证实。被告人杨高木对为获取三万元报酬,帮他人采用车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被查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高木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及杨高木归案后的表现,已对杨高木作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高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玉池审 判 员 谭丽芬代理审判员 戴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声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