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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休民一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方文宝与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宝,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956号原告:方文宝,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汪学军,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60101-0。法定代表人:谢广言,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文宝诉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1月13日原告方文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文宝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  云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佩华(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