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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一终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阮英生与冯纪道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英生,冯纪道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7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阮英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纪道,退休职工。上诉人阮英生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0044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阮英生诉称:1998年,原告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了铁冲乡集镇4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2年,冯纪道擅自在这块土地上建造房屋。请求判决冯纪道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原审被告冯纪道辩称:阮英生的4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是从其岳父易德开赠与的集体土地转换而来;冯纪道建房的土地是1998年从铁冲乡卫生院购买后与易志明进行东西调换后所得,没有侵犯阮英生宅基地使用权。原审法院认为:阮英生与冯纪道之间的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阮英生的起诉。阮英生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于1998年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不是易德开赠与的集体土地转换而来;二、金寨县铁冲乡卫生院不具有沿街土地使用权被上诉人不可能从该院购得沿街土地,上诉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明确了地基西与易志明交界,说明被上诉人与易志明没有换地的事实;三、被上诉人在易志明的东边建房,侵犯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停止侵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阮英生称其岳父易德开赠与的一间宅基地使用权与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地块非同一地块,冯纪道现建的房屋坐落在其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位置上,构成侵权;冯纪道坚称其所建房屋的地基其称金寨县铁冲乡卫生院购买后,与易志明户置换而来。双方因该地基使用权产生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胜钧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季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