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一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路航与石光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路航,石光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991号原告:王路航,男,1993年11月30日,住沙河市。被告:石光南,男,1990年2月15日,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路航与被告石光南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路航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路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路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路航负担。审判员 申顺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