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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郭永州、李跃东西安符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洲,李跃东,西安符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563号原告:郭永洲,男,汉族。原告:李跃东,男,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朝耀,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符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未出庭)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洲、李跃东与被告西安符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洲、李跃东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洲、李跃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天鲁审判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石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