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爱东、黄炜等与余姚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东,黄炜,马贻达,徐爱琴,余姚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973号原告:黄爱东。原告:黄炜。原告:马贻达。原告:徐爱琴。被告:余姚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袁海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东、黄炜、马贻达、徐爱琴与被告余姚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爱东、黄炜、马贻达、徐爱琴接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爱东、黄炜、马贻达、徐爱琴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章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露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