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碧华、袁昌林与谭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碧华,袁昌林,谭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坪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李碧华,女。申请执行人袁昌林,男。被执行人谭小兵,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3)高坪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李碧华,袁昌林申请执行谭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向谭小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谭小兵未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谭小兵,汤茹名下位于顺庆区文化路两间门面用房,建筑面积60.90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小云审判员 刘金权审判员 蒋传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云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