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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碧华、袁昌林与谭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碧华,袁昌林,谭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坪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李碧华,女。申请执行人袁昌林,男。被执行人谭小兵,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3)高坪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李碧华,袁昌林申请执行谭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向谭小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谭小兵未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谭小兵,汤茹名下位于顺庆区文化路两间门面用房,建筑面积60.90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小云审判员  刘金权审判员  蒋传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云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