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宋玉兰与北京庄公院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兰,北京庄公院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643号原告宋玉兰,女,1953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智,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庄公院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后石羊村15号。法定代表人徐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兰诉被告北京庄公院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兰撤回对被告北京庄公院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