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尾中法立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许某、徐某遗赠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某;徐某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立民申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某,女,汉族,1940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梅陇镇梅泰街6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男,汉族,1960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申请再审人许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遗赠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许某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邮寄提交了书面的撤回再审申请书,以其本人的诉讼标的的款项可以通过追加其他主体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决定自愿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许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佛腾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