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昝博坤与张卫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博坤,张卫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昝博坤,男,200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法定代理人昝立志,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宏林,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喜,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145。代表人刘四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桂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昝博坤与被告张卫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昝博坤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昝博坤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昝博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昝博坤负担。审 判 长 田朝晖审 判 员 马 伟人民陪审员 高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