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古利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古利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01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古利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租金215461.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3000元和执行费3200元。但被执行人古利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古利强银行存款23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23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