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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桑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联平要求宣告徐明高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联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桑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任联平,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现住重庆市。申请人任联平要求宣告徐明高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任联平于2013年8月1日来院称:其夫徐明高于2011年7月10日13时50分在西藏加桑公路项目B标K357建设工地施工时,因江面浪涛打击到作业面,将其卷入雅鲁藏布江中,经多方打捞均无音讯。后经西藏桑日县公安局现场勘查鉴定,确认无生还可能。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徐明高已死亡。经查:徐明高,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重庆市人,于2005年7月11日与申请人任联平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10日13时50分在西藏加桑公路项目B标K357建设工地施工时,因江面浪涛打击到作业面,将其卷入雅鲁藏布江中,经多方打捞未见尸体,后经西藏桑日县公安局现场勘查鉴定,确认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徐明高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徐明高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明高自事故之日至今2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经有关部门打捞并证明其无生还可能,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任联平作为徐明高之妻,现申请徐明高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明高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成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