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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亓中华与段军、临朐县龙泰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亓中华,段军,临朐县龙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179号申请人亓中华。被执行人段军,临朐县龙泰食品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临朐县龙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亓中华与被执行人临朐县龙泰食品有限公司、段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张满良审 判 员 田洪伟审 判 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京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