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紫民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曹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邱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3年11月10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忠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 祯 关注公众号“”